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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生重大事故等五类情形将被“拉黑”
发布时间:
2016-03-29
国务院安委办日前印发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“黑名单”管理暂行规定》,明确对纳入“黑名单”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其新增项目的核准、土地使用、采矿权取得、政府采购、证券融资、政策性资金和财税政策扶持等措施,并作为银行决定是否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。
生产经营单位有以下五种情形之一的,纳入国家安监总局管理的“黑名单”:一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,或一个年度内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的;二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、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,瞒报、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、毁灭有关证据的;三是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,经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指出或者责令限期整改后,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;四是暂扣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;五是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、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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